近日,笔者对江苏省无锡市企业创中国驰名商标情况进行了调查,一些现象令人深思:有的企业不远千里找外地不知名企业告自己,然后成为赢家博取名利。据统计,无锡目前共有47家“中国驰名商标”,其中有10个是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其余全是由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的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按照目前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有两种认定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作出认定,另一种是在诉讼中由市级以上的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予以认定,而最终统称“中国驰名商标”。于是,不少企业认为,只要获得了这一荣誉,产品就如同有了“尚方宝剑”。
据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蔡毅介绍,无锡现有的47个中国驰名商标中,有37个是由各地法院认定的,这些驰名商标有不少连无锡本地人都没听说,而作出以上认定的法院几乎都来自内蒙古、江西、辽宁、山西、湖南、黑龙江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相比之下,无锡中院近四年来只认定了四个“中国驰名商标”,其中本地企业只有一家。
无锡企业为何舍近求远,不惜千里去外地法院寻求认定呢?业内人士透露,企业如果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时间长、程序复杂。于是,一些企业就钻起法律的空子,恶意制造官司,虚构诉讼,出钱找外地企业状告自己。一番“活动后”,利用部分外地法院把关不严的漏洞,以极低的成本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殊荣”。
蔡毅认为,法院应当对此类商标案件严格把关,先看这些案件有无必要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对不需要认定的案件以普通商标侵权案进行审理。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出于对个案的需求,并不是一种荣誉。一些企业将其作为一种炒作,并无限放大,是对法律资源的滥用。即使认定后,也并不是一劳永逸了。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如果不进行品牌建设,驰名商标也会没落。
无锡工商部门商标监管人士认为,一些企业走捷径以低成本谋求中国驰名商标,甚至通过找外地企业状告自己谋求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这违背了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通常具有趋利性,要制止企业这种不正常的竞争行为,建议对《商标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全国只能有统一的标尺,并适当提高门槛,手续一定要完备,调查工作一定要细致周密,以防有些企业钻空子。同时对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两种不同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要用不同的标志加以区分,让消费者辨明企业驰名商标的来源,避免盲目追名而误购品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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