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劲酒”商标案争议始末
“中国劲酒”商标是由劲牌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上注册的4953026号商标。劲牌有限公司以生产“劲”牌保健酒知名于我国酒类行业,是全国酿酒工业十强企业之一。1988年,劲牌有限公司生产“劲”酒因出口至国外,产品命名为“中国劲酒”,意指来自中国的“劲”酒。劲牌有限公司于1998年委托设计公司设计“中国劲酒”标识,并将其全面使用于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并持续使用至今。但是,商标局对于该标识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理由是该申请商标含有我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对此理由予以支持。后经过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前两者基本形成一致的判决理由和结
果,即申请商标为“中国劲酒”文字及方章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劲”的字体为行书体,与其他三字字体不同,字型苍劲有力,明显突出于方章左侧,且明显大于其它三字,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方章图案中的“中国酒”三字,字体明显有别于“劲”字,虽然包含有中国国名,但该国名部分更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商标申请人的所属国。故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复审决定。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不同于前两者,援引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但判决结果是相同的。目前,本案正处于针对商评委重新审理决定不服的一审阶段。
显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含有“中国”的“中国劲酒”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和相关规定的禁止的范围。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解析
(一)《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之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商标局驳回“中国劲酒”商标申请的主要理由之一。此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可能贬损国家象征的标志,避免商家利用含有国家象征的标志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或者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规定,“同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指:(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例如,China/中国。(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例如,ZHONGGUO。(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例如,中国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前两项是指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若与“中国”的音、形、义相同或通过外观感知使得相关群体联想到“中国”,应当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第(3)项规定的情形,即商标含有国家名称的,则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对此也有例外规定,其中第三项为“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这就意味着,虽然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这样的商标仍可予以注册。就本案商标来看,劲牌有限公司于1988年开始生产“劲酒,因出口至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产品命名为“中国劲酒”。此后“劲”牌保健酒知名于我国酒类行业,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这些情况都说明相关公众对“劲”牌酒的认可度。因此我们说“中国劲酒”商标突出的是“劲”牌,因为该类酒已在中国保健酒类行业中知名,至于主要用于出口国外的“劲”酒,前面加上“中国”两字,仅仅起到表示产品所属国的作用,并且“中国劲酒”作为文字及方章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劲”字字体为行书体,与其他三字字体不同,明显突出于方章左侧,且明显大于其它三字,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方章图案中的“中国酒”三字,字体明显有别于“劲”字,虽然包含有国家名称,但国家名称部分更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商标申请人的所属国。
商标的实质性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区分商品,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能否注册的实质性要件。在本案中,“中国劲酒”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的是代表了劲牌有限公司的“劲”字,该字不仅表明了产品的来源,同时也承载着劲牌有限公司经营几十年所攒下的良好声誉,因此具有显著的区分性。尽管商标中含有“中国”二字,但是从视觉整体上“劲”字同“中国”二字是相对独立的。同时,商标的区分性避免了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混淆,保护消费者做出正确的购买决定。“劲”酒作为知名的保健酒,其已经享有广泛的声誉和大量的固定消费者群,消费者在选购该类商品时,依据的是“中国劲酒”商标中的“劲”字的显著性所造成的消费认知,而不是表明商品所属国的“中国”二字。将“中国劲酒”商标进行注册,不仅不会造成消费者认知的混淆,反而有利于区分商品来源,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和申理标准》评析
国家商标局于2010年7月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和审理标准》,其中第二部分对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予以规定,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的,可予以初步审定: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
围相一致。该《标准》规定的四个条件是对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注册的合理限制,这是很有必要的。但同时该《标准》的制定是用来指导今后如何审查、审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以及对其审查的标准具体应如何掌握。对于已经长期使用的含有国家名称的商标,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审查难度也比较大,仍然应当个案审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国劲酒”商标不符合该《标准》的前两项的规定,但就其他条件而言,该商标1998年起就用于产品包装和宣传资料上,对标志的使用已经持续十几年,上述《标准》不应溯及于此,否则对生产者经营者和相关消费者都是不利的。况且,《商标法》中也并未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管理的限制性条件,审查标准只是一个参考,本案商标的历史和使用情况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国内外具有知名度的保健酒生产商,一个拥有“劲”驰名商标的经营者,对于“中国劲酒”认可的国外消费者,对于几十年知名于保健酒行业的劲牌公司来说,“中国劲酒”的商标是可以给予其注册的。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商标权,以鼓励企业维护商标声誉,劲牌有限公司在二十年的使用“中国劲酒”商标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了较强的品牌号召力、良好的声誉以及一定的市场份额,消费者对于该商标也形成了稳定的心理认知。在此种情况下,若不对“中国劲酒”商标进行注册、赋予其商标专用权,不仅会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带来影响,也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况且,该商标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了劲牌有限公司无形资产的重要的一部分,是该公司合法财产的一部分,若对“中国劲酒”商标不予注册,将会使其相关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免有侵犯法人民事权利之嫌。
(三)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评析
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理由不恰当,应予以纠正,在判断商标可注册性时还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何界定“不良影口向”一词?事实上,不良影响是一个弹性的概念,也是商标注册标准的兜底条款,一个商标能否注册,不仅要考虑到是否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其对于社会风气和公众观念所造成的影响。即使一个商标符合所有的审查标准,但其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仍然不能获得注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不良影响”的解释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最高法院认为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我们同意最高法院对于滥用国家名称的商标导致的不良影响的担忧,但是从“中国劲酒”商标本身来看,不会产生任何不光彩、不尊重的意思,不会对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产生负面影响,(http://www.zhongshang1993.com/)其仅仅是为了出口将公司的驰名商标“劲”牌加上生产商所属国“中国”的组合,其本意是善意的,没有恶意滥用国名之嫌。而且,“中国劲酒”已经持续出口至东南亚国家和地区20多年,其销量一直很稳定,凭借其良好的商品品质与宣传在消费者中享有良好的口碑,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认可度,在出口创汇、税收等方面对于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凭着这样的业绩与成果,很难说其对于中国政治、社会等方面造成什么不良影响。
三、总结
“中国劲酒”商标案是近年来关于带有“中国”和“国”字头商标的典型案例,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和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层层审理,也反映出了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慎程度。《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管理的规定,不仅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还要承担维护国家尊严、保护消费者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与国家尊严紧密相连,为保证市场主体合理、正当地使用国家名称,避免可能出现的在商业使用中滥用国家标志的情况,历来对含有国名的商标进行严格审查,原则上禁止带有国名的商标注册已成为审查惯例。但是我们针对个案,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的审查。应当针对个案商标的组成要素、结合生产商的资信、产品质量、历史、相关消费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充分保证民事主体的权利的基础上严格审慎地进行审查,最终在各个因素间达到一个平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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