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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不满商标终审裁定将申诉 娃哈哈强硬回应
发表时间:2009-6-22 9:31:58   浏览次数:
        娃哈哈称,双方此前已接受了不予核准商标转让的行政决定,所以才在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这正是原定出资方式的一种变更”.对此,娃哈哈称,《商标转让协议》中商标转让包括海外注册商标,双方后来签订的相关合同及修订协议,也将娃哈哈海外注册商标列入许可使用范围。

  新京报6月21日讯 达能娃哈哈之间的“口水战”再起。日前,达能质疑娃哈哈商标案终审裁决,并表示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昨日,娃哈哈集团回应称,如达能提起申诉,娃哈哈必然回应,并对达能的质疑作出回应。

  达能不满终审裁定将申诉

  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后,杭州中院在5月21日就娃哈哈商标归属权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决议的申请。这意味着,今后,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娃哈哈集团。

  对此,18日,达能集团发表声明称,上述裁定所涉及的《商标转让协议》,只是与娃哈哈签订的《合资合同》的从属协议,并不能解除《合资合同》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商标出资义务。因此,达能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娃哈哈称应变更出资方式

  面对达能的表态,娃哈哈昨日回应称,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虽根据《合资合同》的约定签署,但相对独立。由于国家商标局未予核准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双方原定的出资方式无法实现,《商标转让协议》无法履行而由双方终止。根据中国的法律,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变更出资方式。

  娃哈哈称,双方此前已接受了不予核准商标转让的行政决定,所以才在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这正是原定出资方式的一种变更”.

  海外商标再成争议点

  在18日的声明中,达能还强调,即便国家商标局驳回国内商标转让,也不应该影响《商标转让协议》所规定的海外商标转让的合法和有效性。

  对此,娃哈哈称,《商标转让协议》中商标转让包括海外注册商标,双方后来签订的相关合同及修订协议,也将娃哈哈海外注册商标列入许可使用范围。

  面对达能的“继续申诉”,娃哈哈集团昨日称,尊重达能享有的诉讼权,如达能申诉,娃哈哈必会回应。

  昨日,记者致电法国达能在中国的新闻发言人,但截至发稿,其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业内人士称不大可能改判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杭州中院就该案终审裁定改判可能性不大。

  此外,2007年5月,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据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将会于今年7月份作出裁决。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届时将是该案的终结日。

信息来源:新京报

信息整理: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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