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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网络域名用了他人商标
发表时间:2009-6-26 9:24:54   浏览次数:
     

    四川某公司从四川某肉联厂手中将“金忠”商标转到自己名下,用心经营近三年时间后,却在今年三月份被王林(化名)在互联网上注册了“金忠.com”网络域名。气愤之余,该公司以王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商标被他人注册域名2002年,四川某肉联厂申请注册了“金忠”商标。2006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肉联厂将“金忠”商标转让给了四川某公司。该公司经营“金忠”近三年后,今年三月,发现该商标已被王林于今年3月4日在互联系网上注册了“金忠.com”网络域名。该公司在气愤之余将王林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金忠”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依法认定王林擅自使用“金忠”商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两万元等。
    法院认为构成侵权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林注册并使用“金忠.com”域名构成侵权。因为四川某公司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且该商标仍处在商标注册的保护有限期限内,故该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合法有效。所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某公司要求被告王林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王林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鉴于双方在庭前达成了将“金忠.com”域名转让给四川某公司,王林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但诉讼费由其承担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信息来源:拉萨晚报

信息整理: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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