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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宝”商标侵权之争以和解结案
发表时间:2009-6-26 9:27:36   浏览次数:
      

    新华网广州6月25日电(记者孔博)广州万宝集团公司与顺德万信宝电器公司就“万宝”商标掀起了“诉讼大战”,而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和顺德区法院分别作出了对其中一方有利的判决,双方遂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争议双方日前达成和解、申请撤诉。

    据佛山市中院介绍,广州万宝集团公司和顺德万信宝电器公司都是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中,广州万宝拥有“Wanbao”和“WANBA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20多年前就通过工商注册拥有企业“万宝”名称权(字号权),而顺德万信宝则拥有中文“万宝”文字加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双方均认为对方在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了己方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己方的商标专用权,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和顺德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008年5月5日,顺德万信宝将广州万宝及其授权厂家佛山美派厂诉至法庭。顺德万信宝诉称,其所持有的“万宝”商标是佛山市裕华电风扇公司于1984年合法注册取得的,其于2005年以1100万元的价格竞买取得,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风扇上标注“家中有万宝、生活更美好”“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商标(电冰箱产品)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等图案和宣传语,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权益。顺德区法院一审认定顺德万信宝是“万宝”商标的所有权人,广州万宝集团公司及佛山美派厂均无权在电风扇产品上使用“万宝”商标,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20万元。

    2008年5月22日,广州万宝也将顺德万信宝及佛山市南海区的电器销售商吴某诉至法庭。广州万宝认为,其拥有“Wanbao”和“WANBAO”商标专用权,但是顺德万信宝却将与上述商标相似的标识用在了其生产的电风扇的显著位置上,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南海区法院认为,顺德万信宝生产的商品与广州万宝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种或者类似,“Wanbao”“WANBAO”等万宝系列商标早在万信宝公司取得中文“万宝”文字加图形商标之前已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已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万信宝公司在主观上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对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佛山市中院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在6月19日分别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佛山市中院日前裁定准许双方的撤诉申请,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和解的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并经法院同意,除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外,其他均属保密内容。

    此案审判长谭海华表示,由于双方过去都是普通商标,所以是可以注册的,但如果一旦一方出名了,另一方若使用不当就难免有“傍名牌”的嫌疑,因此建议企业要规范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既不改变商标的形状,也不超出核准商品的范围进行使用,这样才能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对自己未注册的文字、图形尽可能不使用,因为他人有可能对此类文字、图形早已注册为商标。如要使用,也需在使用前做好商标注册检索工作,如他人未注册,尽快将自己需要使用的文字、图形加以注册。

信息来源:新华网

信息整理: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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