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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公告
《告商标申请人书》
最近,我们频繁接到一些已办理过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打来电话咨询我们关于北京中国工商*报或北京某某商标代理公司等给他们打电话或发传真,要求他们缴纳费用参加商标公告(展示)的活动。 对于此类事件,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提醒所有的商标申请人(企业),按照我国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人(企业)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已向国家商标局或商标代理机构缴付了包括商标公告费在内的所有申请注册费用,商标在公告期间不需要另外支付费用!谨防上当受骗!如遇到此类汇款的事件,可拨打我公司24小时电话咨询。(2010/9/9)
    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
新下发下列商标注册证,请申请人为个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企事业单位携带介绍信或公章前来领取(注:领取《商标注册证》无须缴费)。
黄石江洲林地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第31类“江洲湾”商标;
武汉乐屋建材有限公司第2类“逸品”商标;
武汉嘉莱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类“嘉莱美及图形”商标;
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第7类“华工团结”商标;
武汉熙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晚清”商标;
罗田县高叶家俱沙发厂第20类“高叶”商标;
武汉市汇雅科技有限公司第9类“HY”;
武汉拉克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的“雅美智”商标;
李永健注册的“俏梳妆”商标;
张志文注册的“泰然居、尚世纪”商标;
万吉物业注册图形;
朱金怀注册的“王皇冠”商标;
陈静注册第3类的“娇莲”商标;
武汉宏博达有限公司第36类的“宏博达及图”商标;
武汉粤鑫商贸注册第5类的“好佳伴”商标;
武汉新沃建筑材料公司注册第6类的“新沃”商标;
武汉楚天砼有限公司第7类的“hutian”商标;
天津崔冬燕注册第7类的“谢丰源”商标;
湖北来斯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第1类“HBNICE”商标;
武汉曼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的"奋斗"商标;
武汉诺亚方舟家私有限公司注册的“noahsark”;
武汉宇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宇达科技及图形”;
荆州李青玲注册的第29类“垣凌”商标;
武汉荣源贸易注册的第34类“名仕派”商标;
曹红注册的“我和你”商标;
陈亚刚注册的“考田山”商标;
武汉索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soan”商标;
湖北中石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形;
湖北独活药业股份公司注册的“DH”商标;
武汉佳特轿车第12类的“GART”;
李贵洲注册的第30类“金姿御叶”商标;
十堰银河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大美女”商标;
武汉市黄陂区鑫创橡胶厂第12类爱德龙商标;
武汉辣派服饰有限公事“天珮尔\沐彤的商标;
武汉千手千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祝福商标;
湖北天赐科技学校注册的“3E教育”商标;
武汉酒香酒业注册的第33类“1+2”商标及“龙图形”;
武汉中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百福生”商标;
武汉国风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四件“九首神鸟”商标;
武汉澄宇环保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类“澄宇及图形”商标;
金彪注册的第29类“爱啃美食”商标;
武汉钢实中亚科技注册的第6类“中亚及图”商标;
武汉奥汀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奥汀软件及图形”的商标;
武汉美联信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共享”商标;
武汉长乐园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长乐园”商标注册;
武汉市桥口舒适家制门厂“SHUSHIJIA”商标注册;
武汉得宝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慧彩”商标;
湖北安陆市陈义平“御乡坊”商标;
荆州市济民生殖保健品有限公司“舞动奇迹”商标;
湖北利川市黄海“土家风情”商标;
武汉蔡甸夏华忠“韩肽”商标;
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盛世时代”商标;
荆州市荆州区陈远凤注册“爱乐优”商标;
武汉葳泽经贸注册“乐尔康”商标;
武汉欣佳禾商贸有限公司注册“WK”商标;
武汉长江康明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YZR”商标;
武汉粤鑫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好佳伴”商标;
武汉学院路12号刘磊注册“金伊泉”商标;
武汉中科科理测控注册的“战痘机”商标;
利川市吴华钊“二把守”商标;
武汉恒新圆轴承有限公司“恒新圆”商标;
武汉索星电器有限公司“爱可”商标;
武汉瑞德高速铁路技术“CRT”商标;
武汉润之达石化设备“RUNZHIDA”商标;
荆门恒祥棉业“图形”商标注册;
恩施市谭明智“华智”商标注册;
武汉凡威科技“eQT”商标注册;
咸宁张初文“几禾”商标;
湖北可蕊儿生物“可蕊儿”商标注册;
武汉锦禾米业有限公司“银蕊\粒粒乐”商标;
监利隆欣农产品合作社“隆欣农合”商标;
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华中钢铁”商标;
荆州楚珍宝地产特产商行“楚珍宝”商标;
武汉美丰谷物“壹品粥道\粥道”商标注册;
十堰玖福石粉“玖福及图”商标;
鄂州西樊口陈红“福源祥”商标注册;
武汉科诺电池有限公司“诺恒电池”商标;
湖北红太阳农资连锁“赛旺”商标注册;
武汉明锐测控“MRC”商标注册;
大冶胡建武“伯乐千里马”商标注册;
武汉武大卓越科技“途行天下”商标注册;
武汉伯力达科技“伯力达及图”商标注册;
武汉杰科特生物技术“jiekete及图”商标注册;
汉口银邦大厦关梓龙“EBK伊贝卡”商标注册;
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TRISEP及图”商标注册;
武汉乐屋建材“玛庭”商标注册;
武汉荷花亭餐饮“荷花亭”商标注册;
武汉格莱特控制阀“GRATCONTROL”商标注册;
武汉长山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图形”商标注册;
武汉立慧服饰“柏菲”商标注册;
武汉志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伊兰朵”商标注册;
武汉软想科技“软想”商标注册;
荆州监利县梦雅家纺“天鹅洲”商标注册;
武汉睿天世纪贸易“领御”商标注册;
武汉荆门掇刀李威伟“妈妈炒的菜”商标注册;
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康美汇”商标注册;
武汉中华路张星星“伊人星星”商标注册;
江汉区友谊路李云秀“金善秀”商标注册;
武汉利嘉置业“世界城光谷步行街\世界城”商标注册;
武汉桥口常码头蔡惠英“帝王”商标注册;
武汉君尚广告“君”商标注册。请以上注册人携公章或介绍信或身份证前往我处领取《商标注册证》(注:领取证书无须缴费)
(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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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9/14 13:33:32   浏览次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局设立《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三)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五)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三)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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