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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否为不同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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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10/23 17:39:25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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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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