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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商联合知识产权 林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由于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必要对商品和服务根据商品的原料、用途、性能、制造方式或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条件分成若干类别,以便于商标的检索和注册的管理。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即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标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
第二十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即申请人所申请的产品有涉及到几个申请类别时,应当按所涉及类别逐一办理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的规:“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所生产的产品已跨出原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范围,应当对所跨出的产品另外办理注册申请。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个类别,并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制成的表册。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此分类也称之为国际分类。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目录如下,如需具体项目点击:第九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
第1类:化学制品
第2类:颜料,涂料和防腐制品
第3类:洗涤用品,化妆品
第4类:工业用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第5类:药品
第6类:普通金属建筑材料及其制品
第7类:机器、机床、发动机
第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
第9类:电子产品,科研仪器及器械
第10类: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
第11类:照明、加温、冷藏、干燥、通风、供水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13类:火器,军火,爆炸物,焰火
第14类: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和钟表
第15类:乐器
第16类:纸,办公用品
第17类: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
第18类:皮革,人造皮革
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
第20类:家具及其部件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
第21类:小件手工操作器具、玻璃器皿、瓷器
第22类:绳缆及帆篷制品,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23类:纺织用纱、线
第24类: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
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领带,皮带
第26类:缝纫用品和饰带品
第27类:铺地板或装饰墙壁制品
第28类:运动及文体娱乐器械
第29类:肉类食品,蔬菜,园艺食品
第30类: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及调味佐料
第31类:田地产物,牲畜及植物,及动物饲料
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
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烟草,烟具,火柴
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电信
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科学技术研究与服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医疗、卫生和美容服务
第45类: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即一标一类),不能在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中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申请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时,应当按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逐一提出注册申请。比如:一生猪养殖、深加工企业,其所涉及的产品有“猪肉,活种猪”。以上产品就涉及到第29类的加工过的“猪肉制品”及第31类的“活种猪”这两个类别,在办理申请时,就要提交两份申请,计两件申请的费用。
作者:林帆 来源:中商联合知识产权http://www.zhongshang199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