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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各国对于著作权产生所确定的原则多有不同,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这一问题更值得研究。而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也是各国不一,而保护期的长短体现了各国在立法时对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点把握不同。
著作权产生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创作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是指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是创作。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产生是著作权原始取得的惟一法律事实。只要特定的思想或者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而创作完成,并不是要求创作的作品须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创作完成的结果可能是一部完整的作品,也可能是只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但从既有的部分来看,如已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应认定作品已创作完成,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名著《红楼梦》之古本只有80回,从文学写作的角度而言尚未有结局,但该80回就是创作完成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国际条件:(2)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3)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另外,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要求著作权保护时,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而要求履行手续的国家也不能要求其他成员国的作者履行手续。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对此三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而发表权虽然也是著作人身权,但其与著作财产权一样,有保护期的限制。
一般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拓展与点悟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即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著作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由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要维护的利益和性质不同,法律对二者的保护时间规定不同。著作财产权反映了权利人通过对作品的不同方式的利用所能带来经济收入的可能性,法律尊重和维护作者因创作完成作品而获得的利益。但由于作者在创作作品时都是在已有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加上自己努力的结果,所以著作权人对任何作品的支配权都不应是永久性的,在实现了对作者创作劳动成果的合理回报和对创造性劳动的有效鼓励后,通过规定一定的期限,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支配与利用转化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富。整理:http://www.zhongshang199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