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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狐狸城”在欧洲较早享有商誉,但当其进军中国市场拓展业务时却发现中国早就已经出现“狐狸城”,并且用与自己相似的商标进行经营。瑞士“狐狸”为了维权更为了进军中国市场分别提起了著作权诉讼、商标异议、不正当竞争诉讼和域名异议,最终瑞士“狐狸”赢得了两起诉讼,保护了自己的狐狸图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国外知名企业的品牌经营
一个知名企业与其说是其产品在赚取市场利润还不如说是其品牌在发挥效益。国外许多大企业如今已经从卖产品走到了塑造和利用品牌牟利的地步,瑞士“狐狸”就是其中之一。其在欧洲有很大的市场,但在中国却没有开始发展。当其发现有中国企业在利用其商誉在中国市场行销的时候,看到的不是困境而是希望。瑞士“狐狸”的诉讼目的很明显,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并且打足宣传,为其进军中国市场开辟道路。
首先中国“狐狸”用近似的狐狸图形作为商标申请并且使用,在其经营范围包括网站都运用了近似狐狸图形。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31条规定,“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瑞土“狐狸”看到侵权事实后很冷静,决定从著作权维权开始人手。尽管商标标示引起混淆是显而易见的,但商标维权道路曲折,要通过异议复审等程序,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能给竞争对手致命一击才是最重要的。
瑞士“狐狸”选择著作权诉讼打头炮,意义非凡。著作权与商标权虽然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权利所指向的客体以及保护的对象也大相径庭。就二者的关系而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属于其保护的范围的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的结合必须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由作者独立创作,同时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结合必须具有“识别性”——使公众能够把商标权人的产品与来源与其他人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相区分。在通常情况下,“独创性”与“识别性”相去甚远,不易混淆,但是著作权法与商标法有时也各自保护着同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方面。“FOXTOWN及狐狸”图形文字,作为一件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在被注册成为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也受商标法保护。在二者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商标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后者有权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商标注册,或者以著作权人身份请求法院禁止商标权人使用其构成商标的作品——这就是目前很多跨国公司利用著作权法与商标法进行的所谓“双重保护”。
瑞士“狐狸”虽未在中国地区就其“FOXTOWN及狐狸”图形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也并未在中国开展业务,但其一进入中国市场就可以主张其在中国的在先权利,主要得益于其“双重保护”做得到位。国外的知名企业在品牌管理上投入的比较多,预见性也比较好,这样无论在任何地方都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切实权利,从而利用品牌拓宽市场,实现长久利润。
二、地域性引起的商誉认定的难题
“狐狸”之争中瑞士“狐狸”也有其不利的地方:其一是中国的保护民族企业的情结;其二就是很难证明其在中国拥有商誉。毕竟一个企业的品牌存在地域性。在中国没有经营过相关产品的瑞士“狐狸”,如何认定中国“狐狸”构成不正当竞争呢?而且中国“狐狸”辩称“狐狸”之所以有名完全是自己的辛苦经营所致,并没有“搭便车”的行为。
虽然网络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让这个信息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但由于地域性引起的消费习惯、文化、经济等方面的不同,一个品牌往往有局限性,比如法国的很多一线奢侈晶牌在第三世界的大部分人还是没听过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如何判定“狐狸”在中国拥有商誉,极大地影响了法官的判案思路。从最后的结果看,法官确实从这个方面出发进行过考虑,且在域名争议中运用了“使用为先”构成合法权利。是保护注册权利人的利益还是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各个国家的观点是不同的,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中还是以保护注册权人利益为主,兼顾其它。
而本案的另一焦点问题就是“FOXTOWN及狐狸”图形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作为中国“狐狸”的使用人,上海富客斯公司认为其来自于美国的一个城镇名字,所以应该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用其图形。但就其来自公有领域很难举证,这也为后来的败诉埋下伏笔。
三、国内企业的发展之路
上海福客斯公司的情况在中国企业中很有典型性。其特征体现在起步比国外相关企业晚、规模小,只发展眼前的经济利益,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当前的山寨文化热,也是走了类似的一条路,模仿,创新。创新的东西往往没有摆脱原来权利所有人的影子,而国外的企业往往采取“放水养鱼”策略,鱼大了就收网。而中国的民族企业要么就是成功的时候被国外企业并购,只赚取相对较少的利润(与国外公司相比);要么就是在逐渐壮大的时候碰到知识产权纠纷而被国外企业分割市场。
以本案为例,上海福客斯公司率先在中国开展业务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先使用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反映出品牌经营过程中的不少问题。首先就其注册来说,公司声称是来自欧洲合资,但事实是公司法人代表自己在英国注册了一个“名字”公司,然后再借用引自欧洲之名,实际上只是个国内的独资公司。其二由于瑞士“狐狸”在中国未开展过经营活动,所以就其权利其实是很难主张的,但是上海福客斯却使用了与瑞士“狐狸”相类似的图形,根据我国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国外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都有优先权利的存在,上海福客斯完全可以用自己独立创作的图形作为经营晶牌,况且在当时“狐狸”并未为中国的大部分人所知晓,也就是说其实并未实际损害瑞土“狐狸”在中国的经济利益,但这些缺乏法律知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自然让其承担了败诉的风险。如其在网站主页上使用瑞土的广告语以及相关图片,并未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反而让其陷人了侵权的被动中,让国内企业应当引以为戒。
作为一个民族企业,完全可以在借鉴国外企业经验的情况下独立发展,比如上海福客斯完全可以借鉴瑞士“狐狸”的经营模式,从而创造自己的独立品牌。我们的民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相关人才也并不多,面对国外企业的“以大欺小”,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已经迫在眉睫。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甚至“多重保护”是极其必要的,不能因为蝇头小利就忘了原有权利人的利益,在发展之路中要处处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中国的企业需要模仿,需要借鉴,但在这个过程中要创造自己的品牌,要引入相关技术法律人才,走上长远发展的道路。作者: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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