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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公告
《告商标申请人书》
最近,我们频繁接到一些已办理过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打来电话咨询我们关于北京中国工商*报或北京某某商标代理公司等给他们打电话或发传真,要求他们缴纳费用参加商标公告(展示)的活动。 对于此类事件,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提醒所有的商标申请人(企业),按照我国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人(企业)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已向国家商标局或商标代理机构缴付了包括商标公告费在内的所有申请注册费用,商标在公告期间不需要另外支付费用!谨防上当受骗!如遇到此类汇款的事件,可拨打我公司24小时电话咨询。(2010/9/9)
    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
新下发下列商标注册证,请申请人为个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企事业单位携带介绍信或公章前来领取(注:领取《商标注册证》无须缴费)。
黄石江洲林地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第31类“江洲湾”商标;
武汉乐屋建材有限公司第2类“逸品”商标;
武汉嘉莱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类“嘉莱美及图形”商标;
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第7类“华工团结”商标;
武汉熙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晚清”商标;
罗田县高叶家俱沙发厂第20类“高叶”商标;
武汉市汇雅科技有限公司第9类“HY”;
武汉拉克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的“雅美智”商标;
李永健注册的“俏梳妆”商标;
张志文注册的“泰然居、尚世纪”商标;
万吉物业注册图形;
朱金怀注册的“王皇冠”商标;
陈静注册第3类的“娇莲”商标;
武汉宏博达有限公司第36类的“宏博达及图”商标;
武汉粤鑫商贸注册第5类的“好佳伴”商标;
武汉新沃建筑材料公司注册第6类的“新沃”商标;
武汉楚天砼有限公司第7类的“hutian”商标;
天津崔冬燕注册第7类的“谢丰源”商标;
湖北来斯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第1类“HBNICE”商标;
武汉曼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的"奋斗"商标;
武汉诺亚方舟家私有限公司注册的“noahsark”;
武汉宇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宇达科技及图形”;
荆州李青玲注册的第29类“垣凌”商标;
武汉荣源贸易注册的第34类“名仕派”商标;
曹红注册的“我和你”商标;
陈亚刚注册的“考田山”商标;
武汉索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soan”商标;
湖北中石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形;
湖北独活药业股份公司注册的“DH”商标;
武汉佳特轿车第12类的“GART”;
李贵洲注册的第30类“金姿御叶”商标;
十堰银河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大美女”商标;
武汉市黄陂区鑫创橡胶厂第12类爱德龙商标;
武汉辣派服饰有限公事“天珮尔\沐彤的商标;
武汉千手千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祝福商标;
湖北天赐科技学校注册的“3E教育”商标;
武汉酒香酒业注册的第33类“1+2”商标及“龙图形”;
武汉中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百福生”商标;
武汉国风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四件“九首神鸟”商标;
武汉澄宇环保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类“澄宇及图形”商标;
金彪注册的第29类“爱啃美食”商标;
武汉钢实中亚科技注册的第6类“中亚及图”商标;
武汉奥汀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奥汀软件及图形”的商标;
武汉美联信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共享”商标;
武汉长乐园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长乐园”商标注册;
武汉市桥口舒适家制门厂“SHUSHIJIA”商标注册;
武汉得宝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慧彩”商标;
湖北安陆市陈义平“御乡坊”商标;
荆州市济民生殖保健品有限公司“舞动奇迹”商标;
湖北利川市黄海“土家风情”商标;
武汉蔡甸夏华忠“韩肽”商标;
武汉盛世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盛世时代”商标;
荆州市荆州区陈远凤注册“爱乐优”商标;
武汉葳泽经贸注册“乐尔康”商标;
武汉欣佳禾商贸有限公司注册“WK”商标;
武汉长江康明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YZR”商标;
武汉粤鑫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好佳伴”商标;
武汉学院路12号刘磊注册“金伊泉”商标;
武汉中科科理测控注册的“战痘机”商标;
利川市吴华钊“二把守”商标;
武汉恒新圆轴承有限公司“恒新圆”商标;
武汉索星电器有限公司“爱可”商标;
武汉瑞德高速铁路技术“CRT”商标;
武汉润之达石化设备“RUNZHIDA”商标;
荆门恒祥棉业“图形”商标注册;
恩施市谭明智“华智”商标注册;
武汉凡威科技“eQT”商标注册;
咸宁张初文“几禾”商标;
湖北可蕊儿生物“可蕊儿”商标注册;
武汉锦禾米业有限公司“银蕊\粒粒乐”商标;
监利隆欣农产品合作社“隆欣农合”商标;
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华中钢铁”商标;
荆州楚珍宝地产特产商行“楚珍宝”商标;
武汉美丰谷物“壹品粥道\粥道”商标注册;
十堰玖福石粉“玖福及图”商标;
鄂州西樊口陈红“福源祥”商标注册;
武汉科诺电池有限公司“诺恒电池”商标;
湖北红太阳农资连锁“赛旺”商标注册;
武汉明锐测控“MRC”商标注册;
大冶胡建武“伯乐千里马”商标注册;
武汉武大卓越科技“途行天下”商标注册;
武汉伯力达科技“伯力达及图”商标注册;
武汉杰科特生物技术“jiekete及图”商标注册;
汉口银邦大厦关梓龙“EBK伊贝卡”商标注册;
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TRISEP及图”商标注册;
武汉乐屋建材“玛庭”商标注册;
武汉荷花亭餐饮“荷花亭”商标注册;
武汉格莱特控制阀“GRATCONTROL”商标注册;
武汉长山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图形”商标注册;
武汉立慧服饰“柏菲”商标注册;
武汉志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伊兰朵”商标注册;
武汉软想科技“软想”商标注册;
荆州监利县梦雅家纺“天鹅洲”商标注册;
武汉睿天世纪贸易“领御”商标注册;
武汉荆门掇刀李威伟“妈妈炒的菜”商标注册;
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康美汇”商标注册;
武汉中华路张星星“伊人星星”商标注册;
江汉区友谊路李云秀“金善秀”商标注册;
武汉利嘉置业“世界城光谷步行街\世界城”商标注册;
武汉桥口常码头蔡惠英“帝王”商标注册;
武汉君尚广告“君”商标注册。请以上注册人携公章或介绍信或身份证前往我处领取《商标注册证》(注:领取证书无须缴费)
(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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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李逵”胜“李鬼”,“奇强”战“奇疆”
 
发表时间:2010/7/27 16:58:05   浏览次数:
     

 

  案情

  2001年4月21,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晶日化洗涤剂厂在第3类:洗衣粉,洗涤剂,洗衣剂,肥皂,洗发液,化妆品,去污剂,去油剂”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556329号“奇疆”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后该商标于20071028转让给谢志猛(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奇强”商标的权利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其提出了商标争议申请。

  2010年1月14,在(2009)商标争议字第35436号裁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系争商标“奇疆”与引证商标“奇强”在文字构成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尤其是其中“奇”的字体相同,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成立,系争商标予以撤销。

评析

申请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控股股东为中盐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跨全国十个省市区、跨行业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申请人19964月组建,1997年在深交所发行A股,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申请人现有7个分公司、18个子公司,总资产41亿元,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目前,申请人不仅是中国最大的无机盐生产基地,而且是国内洗涤剂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不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奇强”系列洗涤剂产品,而且还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无机盐系列产品。

  在第1556329号“奇疆”商标争议申请中,争议人的理由是:首先,引证商标“奇强”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其次,引证商标“奇强”是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再次,系争商标“奇疆”和引证商标“奇强”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后,系争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分析本案中的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

  一、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奇疆    奇强

系争商标       引证商标

  首先,从商标的组成要素比对:两商标均以中文作为其显著部分,且两商标的中文部分十分近似,且其第一个字均是“奇”。

  其次,从商标的外观来看:“奇”字不仅中文字相同,而且字型的设计都是一样的。虽然“疆”和“强”有所不同,但是两者也完全属于近似字型,都是左右结构的文字,不仅“疆”字的左半边“日”和“强”字的左半边“,”十分近似,而且右边的“噩”和‘‘虽”也是十分近似的。当连笔写时或艺术化字体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后,从含义来看:系争商标“奇疆”和引证商标“奇强”均是臆造词汇,词典中并无这两个词汇,无疑这两个词汇从含义本身是不能互相区别的。

  二、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对象

  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的“洗衣粉,洗涤剂,洗衣剂,肥皂,洗发液,化妆品,去污剂,去油剂”,属于030103020306群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的“洗涤剂,洗衣浆粉,浴液,香波,干洗剂,护发素,洗面奶,洗发软皂,柔发剂,护领膜”,属于0301群组,且0301群组和03020306群组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通过比较可知,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已经完全覆盖了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两者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对象。

因此,在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的前提下,相关公众必将对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启示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的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酷几”和“酷儿”、“花中王”和“花中玉”。因此,本案的系争商标虽然在商标初审阶段予以通过并核准注册,但是法律对于初审公告的商标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同样赋予了救济权利,即通过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来维权。因此,权利人应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对近似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申请。尤其是对于此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大量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将不可估量。另外,类似本案的此种近似商标,企业应该作为自身的防御性商标进行补充注册,以避免今后被复制、摹仿注册的情况不断出现,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此种现象。作者:李亚春,

整理:http://www.zhongshang199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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