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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要求我们物尽其用,所以很多旧物在真正成为“废物”之前,总会有人把它们重新利用。由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环保问题、欺诈问题、商标保护侵权问题等等,本文则主要探讨一下旧物新用与商标侵权的问题。
一、四个案例
案例1:(1)自1991年9月8日起,海南光盛新自行车厂(以下简称海南厂)从河南郑州翻新自行车厂购买未注册的“金风’商标标识200套,并从相关部门收购各类旧自行车41部及零件共694.5公斤,进行“金风”自行车翻新生产。1992午8月15日,被海南琼山县工商局查获,琼山县工商局认为海南厂的行为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凤凰”注朋商标专用权。海南厂不服,向海南省工商局申请复议。海南省工商局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复迎中清,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海南厂还是不服,于1993年3月16日向琼山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琼山县入民法院纤嗣查审坝后认定。海南厂翻新组装的16部自行车上统一使用的“金凤”商标,与上海凤凰自行车三厂注册的“凤凰”商标十分近似,并且“金风”翻新自行车的链包,三角架上标有“中国上海”地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判决维持琼山县厂商局的处理决定。(2)2009年4月26日,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观,个体工商产甲经营的家电商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彩电。经调查,当事人甲销售的6台标注A注册商标标志的彩电、全部足采用旧的彩电零部件翻新的,机壳内还有2002年字样。
案例2:白2001年以来,江苏省如市铁德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轶德公司)多次购买他人使用过的”银雉”牌旧印刷机械,除去“银雉”商标后,经修理重新喷涂,以无标识的形式销售给用户。原告江苏省如市称印刷机械厂(以下简称印刷机械厂)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于2003年6月10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拆除原有商标的行为,显然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的联系,不仪使商品使用者无从知道商品的实际生产者,从而剥夺公众对商品生产古及商品商标认知的权利,还终结了该商品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最终损害商标权人的经挤利益,从而构成了商标侵权。”
案例3:2007年,“深圳市富鑫盛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诺基亚公司”许可,对“诺基亚”旧手机进行翻新,在翻新手机外壳上标注“诺基亚“商标,并销售,因此成诉。后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破告未经“诺基亚公司”许可,销售使用了带有“NOKIA”商标标识的外壳更新手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4:2006年德国世界杯在莱比锡举行了抽签仪式。仪式过后,一名名叫马蒂亚斯·布鲁默的德国装修工在莱比锡会展中心的大厅,里无器中发现了一个垃圾袋,里面装有印着国际足联标志和32支球队名宇的纸阄。布鲁默把这32张纸阄放到eBay网上,作为圣诞礼物拍卖。其中,德国队的抽签纸阄被人以11250欧元的价格买走。国际足联对此事提出抗议,警告布鲁默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和名誉权,理由是纸阄上印有国际足联的名字和标志。
二、案例评述
对于案例1(包括第1、第2种情形),该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比较容易,属于在相同商品(第1情形都是自行车;第2种情形都是彩电)上使用相似(第1情形中“金凤”与“凤凰”近似)或相同商标(第2种情形中甲则直接使用A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也即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对于案例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作出判决,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实,轶德公司这种翻新、除去印刷机械厂“银雉”商标,并销售的行为属于隐形反向假冒,即将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从商品上去除,未在商品上加贴自己或他人的商标,然后在无任何标志的情况下出售的行为。另外,如果轶德公司翻新、除去印刷机械厂“银雉”商标后,贴上轶德公司自己的商标,则该行为属于显形反向假冒,即我国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显而易见,这种两种行为都割裂了印刷机械厂“银雉”商标与其商品“印刷机”的关联性,阻碍了印刷机械厂商誉的建立和传播,破坏了商标最基本的区分功能。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即轶德公司翻新旧印刷机后,并未除去“银雉”商标,然后再销售该翻新的印刷机,该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呢?下文将论述该问题。
对于案例3,有论者认为,“被告的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对诺基亚手机之来源产生混淆,或者对于那些旧翻新手机的相关旁观者而言可能产生售后混淆,从而导致原告涉案商标的商业信誉下降,这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问如果案件事实确实如上所述的话,即仅仅将“诺基亚”旧尹机进行翻新,并在翻新手机外壳上标注“诺基亚”商标,则笔者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该论者的观点均值得商榷。其实该问题可以扩展一下,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这些旧货以及该旧货所附着的商标都可以翻新,也就是说无需更换商标;第二,附着在这些旧货上的商标已经磨损无法翻新,而只能通过复制的方式制作新商标,然后再贴附到翻新的商品上。这两种行为是否侵权呢?有论者认为:商标权所有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其实,该论者的观点就是商标权穷竭。据此,上述第一、第二中情形都属于属于商标权利穷竭的范围,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也有论者认为:“由于商标与附有商标的产品没有分离,商标持续发挥其功能与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也即,商标正常发挥了其功能,消费者没有混淆)……如果该批产品质量有问题,对他们来说这种物权是有瑕疵的,他们自然可以根据商品上贴附的商标和其他说明“按图索骥”,商标权人则必须承担责任。” 因此,该第一、第二中情形都未造成“诺基亚”手机与“诺基亚”商标的割裂,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是啊,商标权人在首次投放附有其商标的商品时,其质量是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但是在该产品变成旧货并“翻新”后,仍然贴附原商标进行销售,虽然商标的区分功能没有遭到破坏,消费者也不会产生混淆,但是这种“以旧充新”的行为无疑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且也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如果仍然要商标权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更是不公平。所以,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我们可以把上述翻新和复制商标的行为看着是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3款明文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因为以上两种行为不管是翻新还是复制都属于“伪造”行为,因而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其根据并是论者所主张的“消费者混淆或旁观者混淆”。
对于案例4,有论者首先假设国际足联的标志是一件作品(其实该标志已经注册),“并认为:拍卖抽签纸阄属于布鲁默处分自己所有权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际足联的物权利益。但是,他却可能损害国际足联的版权利益。其根据是:布鲁默拍卖纸阄,客观上向公众传播了作品,自己赚取收益,但国际足联和特许商并未从传播中得到收益。从意思表示来看,国际足联抛弃抽签纸阄意在抛弃纸阄本身的所有权,并没有附带抛弃该标志的传播权。” 其实,笔者以为,布鲁默享有该纸阄的所有权,其拍卖行为当然是合法的,其理由很简单:假设可口可乐公司生产了一个不合格的可口可乐汽水瓶(该瓶上面附有可口可乐的商标,该商标同时也是一件作品),后来可口可乐公司把该瓶丢弃了,我捡到该瓶并成为所有权人以后,我拿去拍卖,可口可乐公司会说我侵犯他们的商标权或版权吗?毫无疑问,不会!显然,可口可乐公司不能以商标权或版权来禁止我拍卖该瓶,因为其销售权已经穷竭。在该案中,布鲁默只是在拍卖该具有纪念意义的纸阄,而不是像论者所说的那样在传播国际足联的作品。版权法授予作者网络传播权,其目的是保护版权人的作品不被他人非法复制到网络上,并被他人非法下载,而布鲁默把具有纪念意义纸阄在eBay网上拍卖的行为显然是为了销售该纸阄本身,而不是让网民非法复制或下载国际足联标志本身。所以,国际足联的版权或商标权已经用尽,布鲁默的拍卖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作者:高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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